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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与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吕献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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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被执行人:吕献忠被执行人: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献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吕献忠的存款、收入2035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吕献忠负担本案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震

书记员:张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