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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国利与姚钰、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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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利。被执行人姚钰。被执行人李萍。

张国利诉姚钰、李萍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7273、7268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钰、李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国利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姚钰、李萍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萍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