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利。被执行人姚钰。被执行人李萍。
张国利诉姚钰、李萍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7273、7268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钰、李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国利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姚钰、李萍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萍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