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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林生与张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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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林生。被执行人张军。

郭林生申请执行张军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名下银行存款134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