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林生。被执行人张军。
郭林生申请执行张军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名下银行存款134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