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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熙春、陈素真与马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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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熙春,回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素真,回汉族。被执行人马伟,回汉族。

马熙春、陈素真诉马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伟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熙春、陈素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伟名下车牌号为豫A×××**号出租汽车的查封并过户登记至马熙春(身份证号:××)名下;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伟名下车牌号为豫A×××**号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证书(编号:30215)、经营许可证(编号:豫ATG30***)的查封并过户至马熙春(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