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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振平与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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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振平。被执行人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段铁成,董事长。

李振平与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振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