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翟道录。被执行人河南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
翟道录诉河南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电视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翟道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电视台名下银行存款61346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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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翟道录。被执行人河南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
翟道录诉河南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电视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翟道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电视台名下银行存款61346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