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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凡凤森与郑州华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中执字第8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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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凡凤森。被执行人郑州华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华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华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37635元的财产(详见扣押清单);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学福

书记员:张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