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可人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包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6472-2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越发工贸区。法定代表人何关潮,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绍兴包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二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绍兴包业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杨建华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包业公司人民币20126.7元,交付布包、时装包4258只。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华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二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