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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同飞与朱翼军、刘美军、淮安市善事达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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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翼军,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薛同飞,男,汉族,1957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淮安市善事达建筑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美军,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生。

本院作出的(2010)河民初字第09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执行员薛兆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朱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