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昌清。被执行人王宏斌。
陈昌清与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王宏斌归还陈昌清借款4794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50元由王宏斌负担。王宏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昌清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景明光执行员伍春华执行员唐卫东
书记员:王凡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