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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阳与刘邦利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牛执裁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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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阳。被执行人刘邦利。案外人张文忆。委托代理人熊卫。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阳与刘邦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谢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金牛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张文忆向本院提出查封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案外人张文忆异议称:本院(2013)金牛执字第377号公告所指执行标的物“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上街*号*单元*楼*号房屋”是张文忆在原江源巷11号所住私房1994年拆迁时,西安路房管所补偿给张文忆的所管公房。后张文忆多次找西安路房管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完善该房的相关手续,房管所经办人称由于工作太忙,房屋相关手续延后办理,后来该所又称分管此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均已调离,所以房屋完善手续至今未办理。综上,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张文忆提交的证据有:收条复印件1份,拆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复印件2份。

申请执行人谢阳辩称:对张文忆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中记载的拆迁安置房并非本案诉称的标的房屋,该证据不能证明案外人张文忆享有该房屋的物权。经审查查明:谢阳与刘邦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与9日作出(2012)金牛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刘邦利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上街*号*单元*楼*号房屋所有权。

另查明:1994年10月24日张文忆与西安路房管所签订《拆迁(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2份,该协议约定,由西安路房管所拆除张文忆位于江源街11号房屋,给予以下三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该三套房屋的地址是:花牌坊二期*幢*单元*号*楼套三房屋一套、花牌坊一期*幢*单元*号*楼套二房屋一套、花牌坊一期*幢*单元*号*楼套二房屋一套。1998年9月16日张文忆交付上述三套房屋的购房款114236.80元。张文忆的委托代理人熊卫在本院调查时陈述,1994年房屋拆迁安置时,西安路房管所除了将上述三套房屋与张文忆进行拆迁产权调换,同时还将本案争议房屋作为所管公房交与张文忆居住,但张文忆一直未在本案争议房屋内居住,该房先由熊卫一家居住,后由熊卫的表弟杨某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查封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上街*号*单元*楼*号房屋至今登记在被执行人刘邦利名下。1994年10月西安路房管所与张文忆进行相关产权调换时,张文忆也未就本案争议房屋交付过房款,且张文忆也未向本院提交其居住证明。综上,张文忆称自己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的异议,证据不足,本院对其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文忆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曾祥海审判员:廖群艳代理审判员:李力

书记员:邵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