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定双。被执行人宋勇。
谭定双申请执行宋勇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25元,执行费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谭定双申请执行宋勇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