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汾县汇通淀粉厂,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陈郭村。投资人关良珍,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蓉霞海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里桥路****。法定代表人张学蓉,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张学蓉。
襄汾县汇通淀粉厂申请执行成都蓉霞海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学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3000元,执行费1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汾县汇通淀粉厂申请执行成都蓉霞海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学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