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政宇。被执行人朱勇。
陈政宇申请执行朱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日11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738元,执行费6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政宇申请执行朱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