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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都经纬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罗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牛执字第1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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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经纬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向辉。被执行人罗晓东。被执行人贺健。

成都经纬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晓东、贺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4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713.2元,执行费6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罗晓东之妻为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经纬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晓东、贺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