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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绍清与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牛执字第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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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绍清。被执行人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玉龙街。法定代表人王家强,总经理。

黄绍清申请执行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牛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执行费5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条件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绍清申请执行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