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陕西安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鹏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安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将公司财产存于公司经理王宏名下,本院现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安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于王宏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及执行费1225元。关于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该项内容,由于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27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