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有池。被执行人李红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红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玲的银行存款10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学福
书记员:汪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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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有池。被执行人李红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红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玲的银行存款10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学福
书记员:汪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