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有池与李红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中执字第56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有池。被执行人李红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红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玲的银行存款10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学福

书记员:汪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