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金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金某某在你行的存款。划拨金额为:柒仟零伍拾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白银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