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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金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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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金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金某某在你行的存款。划拨金额为:柒仟零伍拾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白银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