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春海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通办事处墙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山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通办事处墙南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将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通办事处墙南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单位的款项四十五万元在三日内协助打入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账户,账户为3044010400010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赵涛
书记员:卢同涛
引用法律
《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