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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文杰与孟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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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文杰被执行人孟辉

本院在执行刘文杰申请执行孟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孟辉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王洪亮审判员:朱永杰

书记员:马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