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博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波建筑材料经销中心(原焦作市第八建筑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05)山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以(2006)山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光亚办事处院内楼房五间两层财产,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焦作市金波建筑材料经销中心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光亚办事处院内楼房五间两层。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