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凡英,女,汉族,住濮阳市开。申请执行人马波永,男,1979年5月生,汉族,住濮阳市。申请执行人马国明,男,1954年3月生,汉族,住濮阳市。申请执行人吴文峰,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濮阳市。申请执行人吴东风,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濮阳市。被执行人姬万林,男,196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车馥玲,女,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李凡英、马波永、马国明、吴文峰、吴东风申请执行姬万林、车馥玲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姬万林、车馥玲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姬万林、车馥玲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海军审判员:刘庆生代理审判员:陈新玲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