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高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2008)朝民初字第53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晁怀志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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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高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2008)朝民初字第53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晁怀志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