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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北京中高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环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北执字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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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高科西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安阳市环宇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2008)朝民初字第53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晁怀志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