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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与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北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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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