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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李金花与河南省安阳市啤酒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0)北执字第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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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1963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啤酒厂,住所地安阳市。

一、河南省安阳市啤酒厂大门东两幢临街瓦房及其院内一幢北平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邱俊民、马同献、郑秋兰所有。二、买受人邱俊民、马同献、郑秋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李松审判员:郭永革

书记员:王小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