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李明堂,男,汉族,1955年5月9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行政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负责人杨向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楠,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安阳县聚鹏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彰邓村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行政区支行申请执行安阳县聚鹏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明堂于2013年4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审查中,案外人李明堂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明堂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明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海波审判员:王同军审判员:王克亮
书记员:原保权(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