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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Oam Tai Electronic & Electrical Products与Nam Tai Electronic,Inc 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异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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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XXXLimited. 授权代表人顾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X,Inc. 委托代理人余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1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3)深中法执字第71号。2013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3)深中法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该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3年4月19日,异议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配合完成相关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涉案股权已变更至异议人名下为由,请求撤回上述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XXXLimited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涂超群代理审判员:张文佳代理审判员:欧宏伟

书记员:肖伟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