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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英红与康立锁、席开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定执字第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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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英红,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康立锁,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席开红,男,住定州市。

关于曹英红与康立锁、席开红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康立锁、席开红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康立锁银行存款60000元至定州市人民法院的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晓丽

书记员:崔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