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仝计严,男,住定州市。申请执行人仝振兴,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肖兴林等三人。
本院在执行仝计严、仝振兴与肖兴林等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6月5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206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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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仝计严,男,住定州市。申请执行人仝振兴,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肖兴林等三人。
本院在执行仝计严、仝振兴与肖兴林等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6月5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206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