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金玉,男,1972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金玉申请执行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王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