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四庆,男,1967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原河南金豪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马四庆申请执行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王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