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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四庆与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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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四庆,男,1967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原河南金豪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马四庆申请执行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王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