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桑树坪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王建强,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郭建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建德,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经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经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刘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