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家富。被告钟瑶。
本院(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瑶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龙云亮
书记员:付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