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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宋家富申请执行钟瑶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贡井执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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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家富。被告钟瑶。

本院(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瑶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龙云亮

书记员:付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