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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都海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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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000元、资金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137.50元,共计100137.50元。

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的帐户存款在100137.5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该银行帐户的余额为991.92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工程款90000元、资金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137.50元,共计100137.50元。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资金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137.50元,共计100137.50元。二、终结(2012)龙泉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杨克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