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虹,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春。
申请执行人邓虹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邓虹货款2303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878元。
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五菱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向申请执行人邓虹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邓虹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邓虹本次申请执行货款2303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878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邓虹货款2303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878元。二、终结(2012)龙泉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邓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曾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