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振华。被执行人钟传金。
申请执行人杨振华与被执行人钟传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振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传金给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诉讼费1994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传金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对其在农村的住房进行了查封。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钟传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钟传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钟传金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50000元及诉讼费19940元。被执行人钟传金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振华人民币350000元及诉讼费19940元。二、终结本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振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陈东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