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晓君。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佐才。
申请执行人文晓君与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晓君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租赁款1500000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3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局无房产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3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文晓君人民币15300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文晓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