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文金。被执行人游光平。
申请执行人张文金与被执行人游光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文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游光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金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25元。
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游光平与赵文强共同拥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向申请执行人张文金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张文金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张文金本次申请执行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被执行人游光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文金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游光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杨克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