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霖。被执行人:桂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秀。
本院在执行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