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新建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文伟。
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奇审判员:文华审判员:胡玮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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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新建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文伟。
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奇审判员:文华审判员:胡玮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