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宇多媒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宇多媒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99号先行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67号,现正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已受理并正在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如果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最终被本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