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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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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南岗,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卢某成。被执行人深圳市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吴某。

深圳市蓝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调字第××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查询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深圳光明支行开立有账户,经查询该行,两银行账户余额均为零。本院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均无有效查询记录。2013年5月,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拓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