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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泰瑞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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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瑞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法定代表人渊茂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口市安利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龙口市芦头镇东梧桐村北法定代表人高丽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泰瑞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安利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青岛泰瑞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安利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龙口市安利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6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1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