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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天津市北辰区外环耐火器材厂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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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外环耐火器材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继明,厂长。被执行人平度市马戈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秀泽,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外环耐火器材厂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马戈庄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