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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郭春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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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春斌,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春斌妻子银行账户余额3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瑜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