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春斌,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春斌妻子银行账户余额3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瑜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