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士齐,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范祝杰,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谷士齐诉范祝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谷士齐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梁存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