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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瑞生诉郭久利其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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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杜瑞生,农民、住丰润区润泽小区**。被执行人郭久利,居民。

本院在执行杜瑞生诉郭久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