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志会,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石锁柱,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志会诉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梁存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