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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霍秀强诉冯富强、汪铁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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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霍秀强,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汪铁军,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冯富强,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霍秀强诉汪铁军、冯富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双方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梁存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